许可证年度自查如何开展?
答:按照《电力业务许可证(发电类)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电力业务许可证(输电类、供电类)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,发电企业实行定期报告制度,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自查材料,报告周期由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自行确定;输供电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,应当在每年二季度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送自查材料;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实行年度自查制度,应当每年开展自查并向国家派出机构报送自查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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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/8/18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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